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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统一招募约10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等期满就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招募约300名大学生志愿者到我省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欠发达地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开展为期两年的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等期满就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招募约300名,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等政策待遇。
政策内容:(1)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招考公务员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县级及以下机关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县(市、区)的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计划,招聘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到有空编的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3)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乡村教师补贴。(4)对到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5)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6)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等待遇。(7)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和设区市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省级机关每年面向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省和设区市机关工作。
政策内容:(1)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渠道。城乡社区工作者空缺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加强“五社联动”机制建设,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和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2)强化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保障。支持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发展,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城乡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使用,将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加大从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乡镇)干部力度。
政策内容:项目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人包括两类群体:1.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2.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上述群体须提供教育部留服认证相关材料)。(二)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三)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含30%)。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政策内容:(1)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参与农村电商、乡村旅游、新媒体运营等领域创业,创办领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优先纳入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养计划,优先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并积极吸纳进入党组织。(2)对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向创业毕业生提供。
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可适当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